
職場性騷擾並不罕見,作為受害人或雇主,都需要深入了解法規、謹慎處理,以保障自身權益。除了定義,本文還會說明職場性騷擾申訴、通報流程,分享案例,並回答常見問題。職場性騷擾防治,讓法律支援團隊來幫您。
職場性騷擾,顧名思義,就是指發生在職場環境中的性騷擾事件,屬於「職場不法侵害」的一個類型。這類事件並非少數,很可能就隱藏在日常互動、言語玩笑或權力關係之中。
隨著《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上路,職場性騷擾的定義、適用法規與雇主責任皆更加明確,也成為企業與勞工不可忽視的重要議題。以下將從法規角度出發,說明職場性騷擾的法律定義、類型區分與常見行為樣態,協助您建立清楚判斷基準,避免誤踩法律紅線,也更懂得保護自身權益。
為了更明確地保障勞工的權益,自 113 年《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後,在職場中發生的性騷擾行為正式納入該法適用範圍,與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的非職場一般性騷擾事件分流,受理機關、調查主體與企業義務也並不相同。
|
職場性騷擾 |
非職場性騷擾 |
|
|
主要適用法規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性騷擾防治法》 |
|
受理申訴管道 |
以雇主內部申訴機制為主,必要時向地方勞動局主管機關申訴 |
向行為人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申訴;若行為人為前述之首長,則向其上級主管機關申訴;上述以外之行為人,則向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報案 |
|
調查主體 |
雇主負有調查與處理義務,須依法組成申訴處理單位 |
由政府機關(縣市政府)主導調查 |
|
企業法定義務 |
建立防治制度、申訴管道、教育訓練,知悉後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 |
無企業制度建置義務 |
|
制度核心精神 |
將性騷擾視為個人不法行為+勞動關係與職場治理問題 |
將性騷擾視為個人不法行為 |
在說明職場性騷擾定義前,我們不妨先參考《性騷擾防治法》對「性騷擾」的一般定義,作為理解基準:
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而職場性騷擾,進一步聚焦發生在「工作情境」中的性騷擾行為樣態,無論行為者是主管、同事、客戶或外包人員,只要是在職務情境發生,也都受到相關法規保障。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職場性騷擾共有 2 大類型: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者稱為「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使特定員工在工作中感到被貶抑或不安,例如性暗示玩笑、不當凝視或散布性別歧視言論;後者稱為「交換式性騷擾」,將工作利益與性要求掛鉤,並藉此讓特定員工就範,2 者均屬違法行為。
除此之外,《性別平等工作法》中還針對工作環境中可能出現的性騷擾情境,作出 2 個補充:
權勢性騷擾:「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簡而言之,是在工作上占有職位和權力優勢的人,對相對弱勢的一方作出性騷擾行為。一旦法院認定是權勢性騷擾,在被害人的請求下,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 1~3 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若行為人為雇主、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則可提高至 3~5 倍。
非工作時間例外認定:一般而言,在不是工作時間內發生的性騷擾,即使對象是同事、客戶、主管,也不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不過有以下 3 個例外情況:
在非工作時間,被公司中同一人持續性性騷擾。
在非工作時間,被其他公司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的同一人持續性性騷擾。
在非工作時間,被公司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
(「持續性」指在工作時間與非工作時間均發生,且時間具密接性者,可參考《性工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
總括來說,如果騷擾行為人具雇主或最高負責人(含實際負責人)等權勢地位,或是受雇者在非工作時間遭「持續性性騷擾」,亦同樣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範、納入職場性騷擾的處理範圍。
職場性騷擾的認定主要以《性別平等工作法》上述提到的人、地、關係、類型各層面為準,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進一步提到了以下 3 種情形,也會作為常見性騷擾樣態,作為客觀行為標準而納入保障範圍:
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對他人身體進行觸碰、擁抱、親吻、嗅聞,或以帶有性意味、長時間地注視特定身體部位,造成對方心理壓力、羞辱感或不舒服感受,均屬於這個類型。反之,如果是迫使他人對自己的身體做出以上各種行為,例如 A 為 B 的上司,A 透過交換式條件讓 B 觸摸 A 的性器官,則 A 一樣違法。
在工作場所展示色情圖片、影片、物品,或透過通訊軟體、電子郵件傳送帶有性暗示、性玩笑、性邀約的文字、圖片、聲音、影片或貼圖等,即屬不當。即便行為人自認是玩笑或私下行為,只要發生於工作相關情境,並造成他人困擾,同樣適用職場性騷擾相關法規。
追求行為本身不構成違法,但如果是在明確被拒絕或未獲同意的情況下,持續進行追求、聯絡、尾隨、打聽私生活等行為,使對方感到壓迫、恐懼或影響正常工作,就算行為未涉及直接性語言或接觸,只要已逾越合理社交界線,仍可能被認定為職場性騷擾。
是否構成職場性騷擾,須依事件背景、關係、環境、言詞/行為內容及被害人感受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即便部分行為未必達到刑法可罰程度(如較輕微的言語騷擾、不受歡迎追求),但仍可能構成職場性騷擾而需啟動雇主的調查處理與保護措施。
性騷擾認定並非只看行為人主觀意圖,法院常採「被害人感受出發+合理被害人標準」的綜合判斷。因此,無論是一般員工或雇主,都應慎重看待,不要以為「只是開玩笑/只是追求」可作為免責理由。
此外,也要提醒不當觸摸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告訴乃論的罪行,其他相關行為如公然猥褻、窺視窺聽、強制性交等,則都屬於《刑法》中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一旦發生類似情事,行為人不單要接受企業內部的懲戒,也要負上相應的民事、刑事責任。
深入了解職場性騷擾法規,讓宇恒助您一臂之力
當職場性騷擾發生時,無論是作為受害者員工,還是企業雇主,都很容易陷入緊張恐慌,無法冷靜處理。實務上,許多爭議並非因事件本身,而是源於申訴流程不清、處理時點錯誤,甚至因未依法作為而衍生新的法律風險。
以下,我們將從員工與雇主 2 個視角出發,系統性說明職場性騷擾的通報、申訴與調查流程,協助員工在保障自身安全與權益下行動,也幫助雇主理解「知悉即有責」的法定義務,避免因處理不當而承擔更高法律責任。
當發生疑似職場性騷擾情形時,第一步應盡可能完整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對話紀錄(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照片、影像、錄音、事發時間與地點紀錄,以及可佐證情況的證人名單。即使尚未決定是否申訴,先行留存證據也有助於後續釐清事實與保障自身權益。
同時,員工可依事件性質,評估是否除內部申訴外,同步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需注意的是,提出職場性騷擾申訴並不以刑事告訴為前提,是否提告可視事件嚴重性、證據狀況與個人意願獨立判斷,2 者可同時進行,亦可分開處理。
員工在遭遇性騷擾後,可用口頭、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向雇主提出申訴。申訴內容應包括:申訴人基本資料、事實經過、相關證據等,並由申訴人簽章以示確認。記得這個過程中無須自行與行為人對質,以免影響個人安全和調查。
雇主收到申訴後,依法需組成申訴處理單位,並在不公開、保密的前提下處理申訴內容。當調查完成後,雇主應提出是否案情成立,並作出懲戒。
📌 可直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的情形
在下列 3 種情況下,員工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
被申訴人為職場最高負責人(含實際負責人)或僱用人
雇主未對申訴處理
不服雇主對調查或懲戒結果
針對職場性騷擾事件,雇主的責任從「知悉」的一刻便已經開始。只要主管(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聽聞,即視同雇主知悉。就算被害人未申訴,但雇主因其他途徑(如其他員工檢舉、查看監視器、查看電子郵件等)而知悉,也需要作出即時、有效的補救措施。根據不同的知悉途徑,《性別平等工作法》分別規定了不同的雇主責任:
|
雇主因接獲申訴而知悉 |
|
|
雇主非因申訴而知悉 |
|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員工最終決定不進行申訴,雇主仍需進行必要之釐清,並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實務上建議以「不申訴意願書」紀錄被害人之意願聲明、事件梗概及雇主所採取之調整措施,降低雇主「知悉卻未處理」的法律風險。
雇主必須根據受僱者人數組成「申訴處理單位」,負責受理案例、審理和決議、執行處分:
未達 30 人: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注意成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30 人以上:應設常設的處理單位,成員應包含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沒規定要「外部」),且女性成員人數不低於 1/2。
職場性騷擾調查內容應包含:
第 1 步:對性騷擾事件相關人員進行訪談
第 2 步:製作訪談紀錄(含日期、對象)
第 3 步:完成調查報告書,內容應載明:案由(當事人敘述)、調查訪談過程紀錄、事實認定及理由、處理建議。
調查過程應注意以下幾點守則:
除了針對人證、物證進行調查,也需要請當事人進行說明,這時應避免重複詢問,以防造成二次傷害。
保護當事人隱私,不公開當事人身份,履行保密原則。
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與答辯機會,不以主觀認定介入。
適度隔離事件的相關人員,如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
就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者,調查期間可能需要先行暫時停止或調整職務,以確保調查公正。
如有必要,亦可邀請外部具經驗者協助,特別是當案情涉及高階主管或雇主本人時,主動引入外部專業人士可以盡可能避免調查結果被主管機關或法院質疑。
❗如果企業受僱者人數為 100 人以上,為了確保調查的中立性和專業性,需另外組成非常設的「申訴調查小組」來執行訪談、蒐集證據、確認事實、製作調查報告等工作內容,不能由「申訴處理單位」代為執行。調查小組的成員應包含具備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建議參考勞動部「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但不限於此),讓調查過程更具可信性。
受僱者未達 100 人者,則由「申訴處理單位」執行調查,並無強制引入外部人士之規定。惟法院及主管機關審查雇主調查義務時,著重的是程序是否獨立客觀,而非僅憑結果論斷。案件一旦涉及高階主管,若仍由內部人資或直屬下屬主導,極易遭質疑中立性,甚至被否定調查效力。因此,無論企業規模是否達到門檻,只要涉及高階主管或敏感職務關係,均強烈建議主動引入外部具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參與,以確保程序公信力。
申訴處理單位應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於收到申訴翌日起 2 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可延長 1 個月。申訴處理單位參考調查小組做成之調查結果,做出附理由之決議、懲戒或處理建議,再由雇主書面通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
若查證屬實,雇主應視情節對行為人採取適當處理,例如:警告、記過、降職等,甚至情節重大雇主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規定予以解僱處分;同時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作為補救措施。尤其受僱者 500 人以上之雇主,若申訴人或被害人有請求,雇主應提供至少 2 次之心理諮商協助,此為大型企業不可忽略的法定義務。
雇主於接獲職場性騷擾申訴時,應即透過勞動部建置之「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事業單位)」線上完成通報;待調查完成並作成結案決議後,最終處理結果亦須再行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同樣可線上通報。透過即時與完整的通報程序,確保主管機關能掌握案件處理進度,並作為後續監督與行政處理之依據,亦可降低雇主因程序疏漏而衍生之法律風險。
職場性騷擾防治的關鍵,不只在於事件發生後如何調查與懲戒,更在於企業是否事前建立足以預防、即時回應的制度與文化。隨著相關法規對雇主責任要求日益明確,企業若僅停留在形式合規,反而更容易在實務中承擔風險。企業如能做好制度設計、教育訓練、即時補救到組織文化 4 個面向,便能更好地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既保護員工,也確保企業依法盡責。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規定,僱用受僱者 10 人以上未達 30 人的企業,應訂定性騷擾的申訴管道(申訴方式、受理窗口、處理流程與時程)並公開揭示;30 人以上的企業,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
制度若僅存在於文件中、員工卻不清楚如何使用,不但會讓員工對性騷防治感到沒有信心,萬一發生相關案情,也可能被政府認定為防治不足,導致雇主需負上連帶責任。
辦理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能夠協助員工理解何謂性騷擾、常見誤解與實際案例,就法規和情境進行深入講解,特別是管理階層與第一線主管,更應清楚自身角色與法律責任。透過案例式教學,有助於建立共同判斷基準,而非事後各說各話。
根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 9 條的規定,教育訓練可依受訓對象分為 2 類:
一般受僱者:雇主應針對性別平等意識、性騷擾基礎概念與申訴管道宣導等安排教育訓練,可作為新人到職訓練之一環,由內部具性別意識與性騷擾防治概念之主管、人資或法遵人員授課(或播放影音課程)。
主管、董監事、性騷擾申訴事件處理之相關人員:雇主應「每年定期」舉辦和職場性騷擾相關的教育訓練,建議著重於雇主責任、處理程序、性別意識培養等內容。其中最容易處理不當的「雇主知悉職場性騷擾情事」,更應透過訓練建立危機處理意識,並熟悉通報轉介 SOP。
雇主的風險不在於「最後是否成立」,而在於「知悉後是否立即有效處置」。當企業知悉疑似性騷擾情形時,即使尚未正式申訴成案,也應立即採取必要的隔離、調整或保護措施,避免當事人持續接觸。是否成立性騷擾,與是否先行保護當事人,是 2 個不同層次的問題,不應混為一談。這樣做也能明確地展示出公司保護員工的立場和決心,讓員工對公司的處理和判決更有信心,建立更友善的職場風氣。
而站在雇主的立場來說,當法院需要判定雇主是否「盡責」時,常常會審視雇主在知悉後是否第一時間將雙方工作環境隔離。因此,正確原則應為「知悉即隔離」,且不以「被害人離開職場/調職」為原則,而應以避免再接觸為核心(如排班分流、工作指揮監督鏈調整、座位動線隔離、會議出席管控、必要時遠距、停職等)。
另外,雇主不得以「真相尚未查明」或「雙方各執一詞」為由,拒絕採取糾正補救措施,且後續是否交由具備性別意識的成員進行專業調查,都是判斷的重點。為免背負「失職雇主」的指責,甚至要負連帶責任,切記在知悉情事後,盡快協助受害人申訴、暫時避免雙方接觸。
有效的性騷擾防治,不只是關注發生後怎麼處理,當作單一事件看待,而是應該透過日常管理、溝通風氣與領導示範,建立尊重與界線清楚的職場文化。當員工知道企業對此議題的態度一致且明確,風險自然降低,也更願意及早反映問題。
雇主還能如何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發生?更多詳情請洽詢宇恒
針對職場性騷擾的案例,法院判決主要考慮「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等各方面,並非單單以行為人或受害人的主觀認定為準。以下就讓我們透過 3 個案例,深入了解法院如何綜合不同的層面作出判決。
案情概要:
參加人為網紅,在網上針對護理師群體發布與性相關的羞辱性言論,被上訴人為持有執照的前線護理師,因感到被到人格被冒犯而提出性騷擾申訴。
判決重點:
性騷擾之認定,應依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當事人之關係、環境、行為人言詞、行為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應由被害人感受出發,以其個人觀點思考,著重於被害人之主觀感受及所受影響,而不是以行為人侵犯意圖判定。另外,也必須輔以「合理被害人」的標準,考量一般人處於相同之背景、關係及環境下,對行為人言詞或行為是否通常有遭受性騷擾之感受而認定。
👉 【法理引用案例,非職場場域】本案雖然並非職場性騷擾案例,但法院所建立的「合理被害人」判斷標準,已普遍為職場性騷擾案件採用,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5 年度鑑字第 13915 號公懲判決,即採此標準於職場性騷擾認定。在裁定是否構成性騷擾時,不會討論行為人當初的碰觸、發言或冒犯行為的意圖,只討論該行為是否有必要,以及被害人的感受是否符合一般人合理標準。簡單來說,客觀行為標準>主觀意圖。
案情概要:
原告為陸軍少校侍衛,與參加人為同事關係。參加人提出原告有傳送簡訊騷擾、在廁所外等候、於停車場攝錄參加人、靠近說話和身體碰觸、談論避孕器話題、展示裸上半身的相片等行為。
判決要點:
法院針對靠近講話、貼近碰觸參加人之行為,認為行為本身造成參加人心裡不舒服,而且男性靠近女性講話、貼近碰觸女性一類行為本即屬與性及性別有關之侵犯行為,對參加人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因而認為構成性騷擾行為。雖然原告提出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自證患有雙側耳鳴、高頻聽損,因而在交談時偶爾會較靠近說話,但服務單位中無人知曉,原告亦未事先告知參加者,以避免造成他人主觀感受不佳,因此未能推翻認定。
👉當事人之特殊身體狀況並非阻卻性騷擾成立之事由,如需在業務上有特殊接近之必要,應以公開透明之方式事先溝通,仍不得逾越合理界線。
案情概要:
原告與被害人均在被告某區公所服務,屬同事關係,原告向被害人展開追求,本屬正常人際關係之一環,但在被害人明確表示原告行為已經逾越界限,並予以拒絕後,原告仍繼續以透過 LINE、電郵、機關內線電話等方式進行騷擾,甚至在被害人下班後進行跟蹤。
判決要點:
被害人於 103 年 7 月 17 日已向原告表達其過度關心令被害人不舒服,且超過界限,明確表達被騷擾的感受,原告後續仍然發出「也許是思念超載的關係吧!身體又發出了警訊,告訴我已經踰越了界線。」、「見不到妳時我會難過,想到妳和別的男孩在一起時,又會讓我陷入瘋狂和複雜的哀愁,妳可曾發現我微弱的存在,妳可看見我內心慾念愁腸糾結的痛楚」等 LINE 文字訊息,甚至在 7 月 22 日遭封鎖後,改用其他方式持續滋擾。最後,原告於 103 年 9 月 18 日在被害人下班後騎乘機車跟蹤被害人,令被害人更加害怕,決定向派出所提出申訴,並裁定符合職場性騷擾。
👉明確拒絕後仍追求就是違反意願,即使自認沒有性騷擾企圖、對方曾接受禮物或邀約,也不會影響這個判定。
為了幫助您進一步了解職場性騷擾的實務問題,下面彙整了關於職場性騷擾最常見的疑問,從申訴期限、認定標準、罰則責任,到申訴未成立與下班後行為的適用範圍,一次釐清法律界線,掌握行動守則。
職場性騷擾的事業單位內部申訴,法令並無期限之限制,雇主不得以事發已久為由拒絕受理。如果相關事件令您感到不適,或者人證物證未蒐集妥當,可以待準備好再進入申訴程序,依法雇主不得拒絕。然而,如果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則須遵守以下期限:
一般性騷擾:知悉性騷擾起 2 年或行為終了起 5 年內申訴。
權勢性騷擾:知悉性騷擾起 3 年或行為終了起 7 年內申訴。
發生時申訴人未成年:成年之日起 3 年內申訴 。
雇主為行為人且被害人已離職:離職後 1 年內或行為終了起 10 年內申訴。
此外,倘被害人另欲提起民事損害賠償,應自知悉損害時起 2 年內請求;若欲提出刑事告訴(如強制觸摸罪),則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為之。
不一定。職場性騷擾的判斷並非僅以被害人的主觀感受為唯一標準,而是納入「合理被害人」標準並採取綜合判斷原則。處理單位在審議時,除審酌行為是否具有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行、是否與執行職務無關、行為發生的情境、頻率及雙方權力關係外,尚應參考法院見解,納入「合理被害人」標準,即衡酌具備相同背景之一般理性他人,在相同情境下是否亦會產生遭受性騷擾之感受;以及在一般社會觀感下,是否足以造成敵意、冒犯或不友善的工作環境。
職場性騷擾相關法律所訂定的罰則,可從 3 方面來看:
|
角色 |
罰則 |
|
性騷擾行為人 |
職場性騷擾的行政責任,依行為人身份有所不同:
|
|
雇主 |
雇主依法必須建立預防與處理性騷擾的制度與程序,否則可能面臨行政罰責:
|
|
其他責任(連帶責任、懲罰性賠償) |
|
簡而言之,行為人本身除了需要面對公司內部處分、行政罰、刑罰(如有),因行為本身侵害了受害者的權益,因此仍可能需要負上民事責任。而雇主如果對於公司內部管理不善,導致職場性騷擾的發生,或於事件發生後未能即時採取有效防止與補救措施,除可能遭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外,亦可能須與行為人就民事損害賠償負連帶責任。
但如果雇主已依法做好防治措施,且在知悉性騷擾事件後即時、有效地處理,實務上通常可免除或減輕其民事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責任。
原則上不可以,法律明確禁止雇主因員工提出性騷擾申訴,而對其進行不利處分,包括懲戒、降職或其他差別待遇,即使最終認定不成立,只要申訴並非出於惡意虛構,雇主仍應保障申訴人的工作權益與申訴安全。否則,雇主本身反而可能構成違法,產生新的勞資爭議風險。不過,如經調查證實申訴人確有惡意虛構之事實,雇主方得對申訴人為適當的懲處或處理。
有可能。如前文所述,如果在工作時間與非工作時間均發生、且時間具密接性,而為持續性騷擾;或者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則就算是發生在下班時間或在公司外面,也同樣受到《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實務上常見的例子包括:公司辦理之聚餐或尾牙等活動、業務應酬、或以工作群組或公務通訊軟體進行之互動等。法院判斷的核心,在於該情境是否因工作關係而促成,而非單純以「是否在上班時間」作為唯一切割標準。
在職場互動中,建議以「尊重、節制」作為判斷原則。避免涉及性暗示的玩笑、評論他人外貌或身體特徵、打探私密情感關係,也不應利用職務或人際壓力要求對方配合私人互動。若對方表達拒絕、沉默或出現明顯不適反應,即應立即停止相關言行。保持互動內容與工作目的有合理關聯,是降低性騷擾風險、建立安全職場文化的關鍵。
對多數雇主而言,在收到職場性騷擾申訴的那一刻,總是感到手足無措,不知道接下來該怎麼做。該先釐清案情還是立即啟動調查?該不該先隔離雙方?如何保護被害人避免二次傷害,又不影響程序公正?這些問題往往同時出現,且每一個判斷,都可能影響後續的法律責任與企業信任。
尤其依現行規定,受僱者人數達 100 人以上的企業,本就須引入具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協助調查;而規模未達法定門檻企業不論是高階主管涉案或是企業對調查流程了解不足,也建議引入外部專業人士協助。因此,預先建立外部專業支援名單,正是更穩健的風險管理策略,以免臨時尋找外部資源、等待人力對接,導致延誤調查時程,讓雇主暴露在「知悉卻未即時處理」的高風險狀態中。
因此,越來越多企業選擇將外部法律專業視為常備資源,而非事後補救。宇恒法律事務所長期專注於勞動法與職場性別議題,可協助企業在以下層面建立穩固防線:
在雇主知悉性騷擾事件後,協助釐清法律責任、調查義務與可行處置,並作為具性別意識的第三方專業人士,協助參與調查、製作調查報告,確保程序合法、中立且具說服力,降低後續遭主管機關或法院質疑的風險。
協助企業檢視並完善性騷擾防治制度,包括申訴管道設計、調查與決議流程、保密與面談 SOP、權勢關係的風險控管等,讓制度不只存在於文件中,而是真正「在需要時能啟動」。
打造零性騷的職場文化,不能只仰賴事後處理,更需回到教育訓練。透過分別為主管與員工設計的課程,協助主管理解法定雇主責任及培養性別意識,避免因「無意識違規」引發爭議;同時讓員工清楚自身權益、申訴途徑與合理界線,建立共同語言與風險意識。
當企業能將「外部法律支援」納入日常治理架構,才能在制度、文化與實務操作 3 個層面,同步降低職場性騷擾的發生機率。這不只是符合法規要求,更是雇主展現責任感、建立信任、形塑安全職場風氣的關鍵一步。若對相關法律義務或制度建置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宇恒法律事務所。

沈以軒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所長,率領 16 名專精勞動法之律師團隊,長年專責處理各類勞資爭議,規模領先業界。曾任臺北律師公會第 30 屆理事暨勞動法委員會主委,並獲勞動部遴選為第 1 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兼任多項勞政主管機關及專業機構委員,包括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暨口試委員、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陪同鑑定人、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專業督導、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專科律師審查委員等。
解決職場性騷擾法律難題,立即洽詢宇恒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