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是什麼?4個職場霸凌種類、7大蒐證要點、申訴處理流程統整

職安法職場霸凌專章修法全解析─定義、種類、申訴處理方式總整理

職場霸凌是什麼?職場霸凌如何構成?本文將詳盡介紹職場霸凌定義、種類,並解析如何進行有效的職場霸凌蒐證,說明完整的職場霸凌申訴管道與處理程序,協助企業因應內部衝突並降低法律風險,保障勞資雙方權益。

一、職場霸凌定義是什麼?職安法霸凌專章大修法解析

隨著職場意識與勞動權益的提升,「職場霸凌」已不再只是企業內部管理議題,而是受到社會高度關注的法律課題。本次,《職業安全衛生法》正式增訂職場霸凌專章,並增訂《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將行為定義、構成要件與調查程序明文化,代表職場霸凌防治制度邁入新階段。以下便帶您一次掌握何謂職場霸凌、如何判定及其常見類型。

 

在本次職安法修法之前,臺灣法規並「無」一部法規明文為「職場霸凌」作出完整定義,僅以較無拘束力的預防指引與判決實務彌補法條空隙。不過,近期職場霸凌的法制有了重大進展——2025 年 12 月 2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勞動部並於 2026 年 6 月 23 日公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及相關配套辦法,新制已於 2026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

 

本次《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條文增訂明確揭示「職場霸凌」定義為(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參照):

 

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簡單來說,新法把過去只能依賴法院判例與行政指引的職場霸凌,正式提升為有明確法律依據的規範。是否構成職場霸凌,關鍵在於行為人有沒有「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且原則上須具備「持續性」;但若情節重大,即使只發生一次也可能成立。

 

此外,行為人限於「事業單位人員」,例如主管、同事、雇主或派遣人員,若是外部顧客的謾罵或騷擾,則回歸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的「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規範處理。

 

本次職安法霸凌專章修法有 3 大重點:

  • 首次以法律定義職場霸凌:過去霸凌多被當成道德或管理問題,新法首次明確規範認定原則與審酌因素,讓「算不算霸凌」有了法律依據可循。

  • 雇主須負主動防治義務:企業不能等員工申訴才處理,必須事前建立防治政策、申訴管道與教育訓練,把防治責任從道德層面提升為法定義務。

  • 罰則大幅提高:雇主未履行法定義務最高可處 75 萬元罰鍰,若因此導致勞工罹患職業病,最高可處 300 萬元罰鍰,並得視情節加重。

 

二、職場霸凌種類有哪些?4 大常見職場霸凌種類全整理

看完判斷要件,仍不太清楚具體來說哪些行為會有職場霸凌的疑慮嗎?根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附錄六,常見的職場霸凌具體形式有以下數項:

 

職場霸凌種類 1|社交排斥(含孤立、排擠與吹毛求疵)

對特定人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之重要會議、事務或活動。這類孤立、排擠是最隱性也最難舉證的霸凌形式。行為人會用各種方式鼓動同事冷落特定員工,例如部門聚餐、會議前的非正式討論,特定員工總是最後一個知道,甚至根本沒被通知。此外,針對特定員工反覆挑剔(吹毛求疵),把微小的錯誤刻意放大、扭曲,也常伴隨社交排斥發生,一旦逾越合理管理範圍且持續發生,就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 實際案例:員工 A 在報告中只是打錯一個字,主管卻在會議上大聲指責「這種水準怎麼當分析師」,並要求重做整份報告。

  • 案例解析:問題不在於「指出錯字」,而在於把微小失誤放大成人格否定、並選在公開場合羞辱。正確做法是就事論事、提醒修正,必要時走正式績效溝通模式,並對同樣的失誤維持一致審核標準。

 

職場霸凌種類 2|職務干預(含妨礙達成工作目標、不准假或不提供訓練)

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其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這類行為表面上是「交辦工作」,實際上卻在妨礙員工達成工作目標,例如設下明顯不切實際的期限。另一種干預是透過「阻擋關鍵資源」來打壓員工,例如,不准特定員工請假、不讓他接受必要的教育訓練,卻又以「要有即戰力」為由要求他獨立扛起任務,最終導致績效不佳,再回頭予以嚴厲批評。

  • 實際案例:員工 E 因主管未安排足夠的新人訓練,就被以「要求即戰力」為由被迫獨立負責專案,成果不如理想後又遭主管嚴厲批評。

  • 案例解析:刻意剝奪完成工作所需的休假、訓練等合理資源,再以結果咎責,屬於針對性的不公平對待。正確做法是依規定核給休假、提供必要的訓練與資源,並設定可達成的期待,再依客觀成果評核。

 

職場霸凌種類 3|權力濫用(要求過高或過低)

對特定人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工作。工作量的不合理操控有兩種極端:一是持續加派遠超出能力與工時的任務(要求過高),讓特定員工長期超載;二是反過來只指派遠低於其能力的瑣事(要求過低),讓人「大材小用」而感到被羞辱,例如安排過多、過少或不相稱的工作。無論過多或過少,只要帶有針對性、又造成身心傷害,都可能落入霸凌的認定範圍。

  • 實際案例

    • 員工 F 原本負責專案規劃,卻被主管改派去影印文件、買咖啡等不必要工作,不讓他跟進專案進度。

    • 員工 G 被刻意同時指派多個大型專案,並要求在極短時間內完成。

  • 案例解析

    • 工作分配明顯偏離職務常態、又針對特定人員,已不是正常調度。管理上應定期檢視團隊成員的負荷是否合理,於調整任務時說明原因,避免長期讓同一人承擔不成比例的壓力或被刻意閒置。

 

職場霸凌種類 4|名譽侵害(含公然羞辱與否定價值)

對特定人刻意散布其謠言或揭露隱私,甚至進行公然羞辱與否定價值。公然羞辱是指主管在其他同仁面前對特定員工咆哮、嚴重辱罵,或公開做出損害名譽的言論,這是一種在眾人面前折損尊嚴的機制。此外,否定價值則是持續批評、拒絕看見員工的貢獻與努力,例如把功勞歸給他人。長期下來會折損自信,也屬於侵害勞工職場聲譽與尊嚴的不當行為。

  • 實際案例:在部門早會上,主管因員工 C 未即時回覆信件,當眾罵他「沒用」、「只會拖後腿」,造成全場尷尬。

  • 案例解析:公開場合的人身攻擊已超出績效管理範圍,目的在貶低而非改善。比較好的處理方式是,將工作績效問題以一對一的方式私下溝通,公開場合只做公開肯定;針對需要全體員工了解的流程錯誤,只描述問題本身而非指向個人。

 

當然,職場霸凌的形式並不是只有以上幾種,言語冒犯、散布謠言、威脅加班或背黑鍋等情況在職場環境中也並不罕見,無論是作為基層員工、主管還是雇主,都必須了解這些行為不僅會為他人帶來身心傷害,也會惹上違法的危機,務必多加注意!

 

三、職場霸凌案例與判決分析:從 3 個真實案例看法律如何裁定

近年來,由於勞權意識的提升,職場霸凌相關案例數增多,使法院對「職場霸凌」的認定也越來越明確。下面將透過 3 個真實案例,從語言羞辱、權力冷落到不合理工作要求,帶您了解法院在不同情境下如何判定主管或同事的行為是否逾越合理範圍、構成違法。

 

【案例 1】熱霸凌:「腦袋裝屎、豬頭」案

某公司主管在針對下屬工作進行評估與指導時,因情緒管理不當或帶有個人偏見,多次在公開辦公室或私下對話中,使用「腦袋裝屎」、「豬頭」、「草莓族」等帶有強烈人格貶損與侮辱性的言詞斥責員工。受害員工因長期遭受此類語言暴力,心理產生極大痛苦與精神壓力,最終選擇採取法律途徑,促使法院針對職場中「合理業務指導」與「惡意語言侮辱」的界線做出關鍵裁定。

 

案例解析:

雖然主管有責任對部屬的工作表現提出意見,但仍應注意「合理指導」與「羞辱謾罵」之間的分寸拿捏。根據法院的判決實務,若主管的批評是基於客觀事實、對於工作過程、成果所為合理描述,例如提醒員工「工作不要都挑簡單的做」,或是「不要找不相關的藉口來搪塞,把遲到的責任推卸給別人」,這些說法雖未盡婉轉,可能使人感到不快,但非專以貶損名譽為目的,尚未達到侮辱或霸凌程度。

 

相反的,若批評內容已無關工作事實,只剩貶低人格的字眼,甚或提到有負面評價形容詞「豬頭」、「草莓族」,均有法院認定這些說法缺乏客觀依據,屬人格侮辱,或依一般社會認知,足以損害名譽之違法不當行為。

 

實際判決參考:

 

【案例 2】濫用權力冷霸凌:六福村霸凌開除案

在六福村的表演部門中,一名副協理對轄下一名組長因偶發事件心生不滿,開始利用職權進行報復。他先撤換該組長原本負責的演出職務,改派去沒有實際演出需求的偶裝練習;接著又建立新的幹部群組,唯獨將這位組長排除在外,讓所有指令與溝通都繞過他。

 

案例解析:

法院認為,這類刻意孤立、排擠員工的做法,以及不合理的工作安排,都已不屬於業務上的正常、適合的調度,而是基於個人情緒的權力濫用,便較有機會被認定為情節嚴重的職場霸凌。

 

實際判決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32 號民事判決

 

【案例 3】不合理工作要求:勞動部勞發署霸凌自殺案

2024 年勞動部勞發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曾爆發主管霸凌導致員工輕生的事件,調查報告指出,該主管長期要求部屬在非上班時間即時回覆訊息,發送時間常在半夜或清晨,若回覆延遲,就會被責罵並要求交代原因。此外,還要求員工一起跑步、對未到者公開質疑理由,已侵犯個人生活並造成精神壓力。

 

案例解析:

長時間的加班、過重的工作量及超出工作範圍的種種要求,導致員工長期睡眠不足、精神緊繃,已遠超出正常管理範圍,不僅侵犯員工的個人生活喜好,也構成精神壓力。在後續調查中,認定該案屬於典型的長期精神壓迫型霸凌,對整體工作環境造成惡化,最終導致受害者不堪身心壓力而輕生。

 

實際判決參考:《勞動部針對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113 年職場霸凌事件重啟行政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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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場霸凌蒐證怎麼做?7 大蒐證要點一次看

在實務中,許多職場霸凌案件之所以難以定奪,往往不是因為行為不明確,而是由於證據不足。對受害員工而言,懂得如何正確、合法地蒐證,是爭取自身權益的第一步;而對雇主而言,則應主動提供安全、公正的申訴環境,並協助調查。以下將說明員工掌握蒐證要點,以及雇主在接獲申訴時應負的法律責任與支援義務,協助雙方在制度與程序上,落實職場霸凌防治的具體行動。

 

要在職場霸凌爭議中有合理勝算,證據非常關鍵,將是後續調查小組判斷該行為是否「逾越業務合理範圍」及是否「具持續性」的關鍵依據,亦是調查報告能否具公信力的基礎。以下是實務上較為可行、風險相對較低的蒐證方法與注意事項:

 

職場霸凌蒐證方法 1|詳實記錄事件時間、地點、人物與情境

蒐證的第一步,是在事件發生後盡早把細節記錄下來,建議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完整寫下日期、時間、地點、當時在場的人、發生經過、對話內容(最好逐字呈現),以及自己當下的感受與反應。越早記錄,越能避免事後記憶模糊或被質疑造假,這份時序清單也會成為後續申訴與調查最核心的初步證據。

  • 趁記憶清晰時盡早記錄,並標註明確的時間軸。

  • 內容力求客觀具體、避免情緒性用語,以提高可信度。

 

職場霸凌蒐證方法 2|保存通訊紀錄、郵件與工作平台訊息

霸凌往往透過文字留下痕跡,請完整保存 Email、即時通訊軟體(LINE、Slack、Teams 等)、公司內部公告、工作平台留言、備忘錄、文件批註等紀錄。這些書面或電子證據若能被採認,對於重建「持續性」與「不當行為」很有幫助,是證明霸凌並非偶發的重要依據。

  • 務必同步備份到個人裝置或雲端,避免離職後公司帳號遭停用而取不到資料。

  • 截圖時連同時間、發話者與對話前後文一起保留,較能還原脈絡。

 

職場霸凌蒐證方法 3|善用錄音、錄影(留意妨害秘密)

在情況允許時,可於公共場合或多人在場下進行錄音、錄影,以捕捉當時實況。法院實務上多認為,若自己是對話的當事人,且證據僅用於法定救濟機關以保障自身權利時,較無爭議。但要特別注意,不可無差別地對任何同事偷錄,以免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

 

職場霸凌蒐證方法 4|取得見證人證詞

若有同事親眼目睹或親耳聽聞霸凌經過,可尋求值得信任的同事提供書面證詞。第三人的證詞能補強你的主張,尤其在錄音、書面紀錄不足之處,往往是調查時的關鍵佐證。

  • 事先徵得見證人同意,避免造成對方困擾或反遭施壓。

  • 證詞最好載明見證的時間、地點與具體內容,並由見證人簽名。

 

職場霸凌蒐證方法 5|保存醫療或心理診斷紀錄

若已因壓力或身心不適就醫、接受心理諮商,請保留診斷書、病歷、用藥紀錄與醫囑等。這些紀錄能證明對方的行為已對你的身心造成實際影響,可提高權利主張的說服力;精神疾病若被認定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還可能被視為職業病。

  • 就醫時如實向醫師說明工作壓力與不當行為造成的影響。

  • 妥善保存每次就診的時間與診斷內容,建立完整紀錄。

 

職場霸凌蒐證方法 6|保存工作績效、考核與獎懲紀錄

霸凌者常以對方「工作表現不好」為由施壓,因此保存自己的工作績效、考核紀錄、獎懲與備忘錄格外重要,可用來反駁這類指控、證明自己工作表現本無重大瑕疵。若公司有年度考核、KPI 成果報告等,或能提出同職級、同薪級同仁的工作表現做對照,會更具說服力。

  • 定期保存能證明工作表現的客觀資料。

  • 必要時以同職級同仁的表現做對照,凸顯差別待遇。

 

職場霸凌蒐證方法 7|保留外部通報或申訴相關資料

若已向公司內部提出申訴,或向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檢舉、申訴,請保留通報書、申訴書、受理回函與調查紀錄等,這些通報紀錄可以作為後續行政或司法程序的程序證據,證明你曾循正當管道反映、以及公司的處理情形。

  • 完整保存每一次申訴的書面與回函。

  • 記錄申訴的時間點與後續處理進度,作為程序佐證。

 

五、職場霸凌發生時,雇主有法律責任嗎?雇主該怎麼做?

如果公司發生職場霸凌,即使被指控實施霸凌的人並非雇主本人,雇主也有相關的法律責任和義務!本次《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條文,也提到企業內部應針對職場霸凌的預防、申訴和處理方式,作出下列的設置或調整:

  • 勞工人數在 10 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第 22 條之 1 第 2 項參照)。

  • 要求雇主於知悉職場霸凌事件時,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例如:避免事件重複發生之措施、對申訴人協助及保護、進行調查或協調程序、對行為人懲戒及後續處理等(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參照)。

  • 確保申訴人及相關人員不因申訴而受有不利待遇(第 39 條第 4 項參照)。

若雇主未能完成上述條文中提到最低標準處置,導致企業內部出現霸凌,員工身心、權益受到損害,便可能被認定沒有善盡管理責任,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事由涉及勞權,例如強迫勞動、惡意拖欠薪資等,也可能會產生其他連帶的刑事責任。

 

簡單來說,除了做好預防措施、教育訓練,建立可靠的職場霸凌申訴機制外,在接獲職場霸凌申訴後,雇主也有責任要協助處理,採取恰當的行動,避免申訴人再次受到職場霸凌。具體的處理步驟,如蒐證備份、暫時性人事調動、成立調查小組等,將在下段為您逐步詳述。

 

六、遇到職場霸凌該如何處理?申訴處理 5 步驟+注意事項統整

當雇主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時,現行處理重心已從單純的內部糾紛排解,提升為職安法所課予的「法定義務」。下面除了說明職場霸凌申訴處理的 5 個步驟(包含職安法明定之四項法定義務),也會提醒在過程中容易忽略的 5 個注意事項,幫助身為雇主的您順利合規應對。

 

(一)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流程 5 步驟

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流程 5 步驟

職場霸凌申訴處理 Step 1|受理、通報與法定義務啟動

勞工遭受職場霸凌,原則上應向雇主提起申訴。除非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方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第 22 條之 3 第 1 項參照)。而當勞工提出職場霸凌申訴後,雇主或人資單位應立即受理、保護申訴人隱私,並依公司內部規範與法令要求完成書面紀錄。雇主受理申訴後,應於受理翌日起 7 個工作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後續四項法定義務 SOP,缺一不可。

 

要注意的是,本次修法對於內部申訴沒有明確的時效規範,勞工於在職時,申訴期限為「霸凌行為終了後 3 年內」;若為已離職勞工,且被申訴人為利用權勢霸凌者,申訴期限為「離職之日起 1 年內」。此外,雇主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 雇主: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應做成書面紀錄、保護申訴人隱私,並於受理翌日起 7 個工作日內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完成登錄通報;注意須遵守法定之 3 年或離職後 1 年之申訴時效限制。

  • 員工: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附上初步證據與事件時序,並確認公司已受理、保留受理證明。

 

職場霸凌申訴處理 Step 2|避免再度發生之保護措施與協助

雇主應優先啟動之法定義務,即「避免再度發生」之緊急處置措施,但霸凌與性騷擾不同,性騷擾申訴階段隔離規範非常嚴格、且隔離方式須尊重申訴人意願(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 6 條第 2 項第 1 款參照);反觀本次《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明定「應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等措施,避免申訴人遭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其有不利對待」,未必非隔離不可!

 

同時,協助方面,根據申訴人的需求和事件性質,提供相關權益諮詢、法律諮詢或心理諮商等資源,並確保個人隱私資訊受到嚴格保護。例如:員工提出因遭受主管長期公然辱罵導致情緒受創,可以請心理師協助員工應對情緒難題。

  • 雇主:重申內部霸凌零容忍政策,並依當事人意願適時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同時主動提供或轉介心理諮商與法律權益諮詢等協助,全程嚴格保護個資。

  • 員工:明確向公司表達自身對於職務調整或空間隔離的實際意願,並可積極利用公司轉介的精神健康諮商或相關法律協助資源。

 

職場霸凌申訴處理 Step 3|協調、調查與申復

考量職場霸凌案件型態多元,部份情節可能是單純之人際溝通或管理方式誤解,因此不論是勞工正式提出申訴與否,只要申訴人有意願,皆得啟動協調程序(可在申訴表單中增加協調意願之選項),以縮短處理時程並節省資源。然協調必須尊重申訴人意願,不得強行協調或作為施壓和解的工具。過程中應符合客觀、公正、公平原則,並以當事人雙方需有共識,且共同同意協調人選,於可接受協調處理結果後,留存紀錄。

 

若協調不成立、或申訴人不願意協調,雇主仍需續行調查,不得以協調失敗為由結案。僱用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上之雇主,於調查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時,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由申訴處理單位選任調查成員並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小組至少 3 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專業人士並應具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若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者,主管機關得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第 22 條之 2 第 5 項、準則第 24 條參照)。

 

當事人若不服霸凌調查結果,得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雇主提出申復;雇主接獲申復後,應於 10 個工作日內召開申復審議會議,並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若會議發現調查處理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證時,應組成至少 3 人之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其中 100 人以上企業之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 ⅔,30 人以上未達 100 人者至少 1 人,且任一性別比例均不得少於 ⅓(準則第 22 條)。

  • 雇主:尊重申訴人意願決定是否啟動協調,不得強迫和解;協調不成須立即由「專業調查小組」續行調查,100 人以上企業之調查外部專家須占 ½ 以上、申復外部專家占 ⅔ 以上,且任一性別不少於 ⅓;30 人以上未達 100 人之企業,申復外部專家至少 1 人。

  • 員工:審慎評估並自主決定是否接受協調,若進入正式調查或後續申復程序,應積極配合內部訪談並可尋求相關證人協助說明。

 

職場霸凌申訴處理 Step 4|事實認定與處理結果決定

調查小組應依據蒐證結果,審酌「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性或情節重大」等法律要件,做出事實認定。調查報告應載明申訴事件案由、調查訪談過程、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陳述重點、事實認定與理由,以及處理建議;必要時得參酌相關判決實務,以釐清事實與責任歸屬。

  • 雇主:督導調查小組依據「業務必要性」與「持續性或情節重大」之要件審查,引述司法判決實務撰寫調查報告,依舉證責任做成客觀事實認定。

  • 員工:配合調查小組的釐清,盡可能補充提供具體、可相互佐證的客觀物證與目擊同事聯絡方式,以利小組進行事實比對。

 

職場霸凌申訴處理 Step 5|執行懲戒處理(法定義務四)、結果通知與結案登錄

如果經調查職場霸凌成立,雇主必須對加害者予以適當的懲戒或處理,如訓誡、調職、降職、記過、解僱等;且行為人若確有不當之言行或不適任者,懲戒處理並不以職場霸凌成立為必要(第 22 條之 2 修法理由參照)。若申訴不成立,也應善加說明理由、證據依據,並提供申訴人申復救濟管道。最終處理結果除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相關當事人外,應將案件處理結果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登錄。

  • 雇主:依調查結論對行為人執行實質懲戒或處分(不以霸凌成立為限),應於作成決定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將附理由之決定書面通知雙方,並於該決定作成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完成結案登錄。

  • 員工:查收並保留公司核發的最終書面通知,若不服處置結果或申訴不成立之理由,應於時限內備妥理由向公司內部提出申復。

 

(二)職場霸凌申訴處理過程 5 大注意事項

職場霸凌申訴處理過程 5 大注意事項

在調查和處理申訴的過程中,特別提醒雇主務必注意以下事項,以確保調查的公平與可信,並避免違法疑慮:

  • 善加遴選調查小組成員,須由中立、沒有利益衝突的其他同仁和外部專業人士組成。除留意公司內部成員與具備控制從屬關係企業人士的利益迴避之外,就 100 人以上企業而言,調查小組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 ½,且外部專業人士應具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可依第四版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之建議方向,依個案性質彈性安排律師、心理師、醫師或護理師等不同專業組合參與,例如「律師+律師」、「律師+心理師」、「律師+醫師」、「律師+護理師」等不同組合,使調查程序順利可靠。

  • 作出保密的承諾與協議,避免申訴的內容被其他同仁得知,同時也應避免有關係的人士介入、干預,影響調查的公平性,或者引起事後的私下打壓報復。

  • 除了申訴人提供的證據,雇主也應該蒐集書面、錄音、監視器片段等紀錄並進行備份,充分了解各方面的細節,並與當事雙方分別進行訪談,深入了解事情的始末和原由,以作出更公正的判斷。

  • 透過調整職務、分隔辦公、休假等具體的安排,讓雙方接觸頻率降低,減少發生口角與衝突。

  • 調查並作成附理由之申訴決定或申復決定後,於法定期間內將申訴或申復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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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職場霸凌罰則有多重?職場霸凌常見問題 FAQ

對於職場霸凌還有更多疑問嗎?我們整理了罰則、申訴後不處理的處理方式、預防職場霸凌方式等一系列常見疑問,以下將為您逐一提出專業解答。

 

Q1. 職場霸凌的罰則有多重?

職場霸凌的處罰依行為類型與嚴重程度而異,現行可分為行政罰、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 3 個層次:

  • 行政罰層面:雇主若未履行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之前述四項法定義務,罰鍰將大幅提高至 3 萬~75 萬元;而因此導致勞工發生職業病之罰則提高至 3 萬~150 萬元。甚至依照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還可能依法定罰則上限再加重 ½ 罰鍰(第 45 條參照)。
  • 刑事責任層面:若霸凌行為涉及恐嚇、強制、妨害名譽、傷害或侮辱等罪名,行為人將依《刑法》相關條文負刑責。例如,公開辱罵同事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言論涉及威脅人身安全者,則可能觸犯「恐嚇危安罪」。
  • 民事賠償層面:若雇主對職場霸凌申訴置之不理,未採取任何預防及改善措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雇主保護義務,被害人得依《民法》第 184 條主張雇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並請求損害賠償,或是霸凌侵權乃主管基於管理行為所為者,另依民法第 188 條請求雇主負連帶賠償責任。

 

Q2. 如果雇主在接獲職場霸凌申訴後不處理,可以怎麼辦?

若雇主未依法受理或怠於處理,員工可向地方主管機關(如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將針對雇主的法定預防保護義務進行調查,並命令雇主即時改善,為員工提供合理的協助,假如一再拖延、態度消極或明顯包庇,主管機關均可依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透過行政裁罰要求雇主改善。

 

Q3. 如何分辨雇主或主管的要求,是一般職場要求還是職場霸凌?

我們可從「目的」、「方式」2 方面判斷:

  • 目的:若要求出於工作職責、績效管理或合理考核,較屬正當行為;若為了貶低、報復或羞辱特定員工,則偏向霸凌傾向。

  • 方式:正常要求應以尊重、明確溝通為原則;若伴隨辱罵、威脅、孤立、惡意刁難等手段,即為不當。

若案件情節複雜難以判斷、涉及高階主管,或已進入勞檢/訴訟程序,建議立即諮詢具職場霸凌調查經驗的專業法律團隊介入協助。

 

Q4. 作為雇主,應如何預防職場霸凌?

雇主應落實「零霸凌政策」,建立明確的行為準則、申訴機制與保密制度,並明訂禁止報復的規範。不過,最關鍵的措施是定期舉辦教育訓練,特別針對主管階層加強溝通技巧、情緒管理與用語界線,避免將職權誤用為壓迫工具。

 

實務上,多數職場霸凌案件的加害人為主管,他們較容易在指導下屬時說出帶有冒犯性的字眼,又或者因為職權所在,在工作分配、目標設定、考績評核上有欠公平,這些應對與處理方式的失當,都可以透過教育訓練來達到一定的防治效果。

 

雇主應以持續宣導與案例研討,幫助主管理解「對事不對人」的原則,運用客觀事實作為指導依據。即使行為未構成霸凌,若語氣尖酸或帶有嘲諷,也應適時提醒與輔導,預防職場霸凌事件的爆發。

 

Q5. 假如職場霸凌申訴不成立,雇主可以因為誣告、影響職場和諧等原因懲罰員工嗎?

不容易。除非確有惡意捏造事實或偽證證據,否則雇主不得以申訴失敗為由懲罰員工,任何降職、調動、記過或解僱都可能構成「報復行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與《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若有疑慮,應依法調查、給予申訴人答辯機會,避免再度侵害。

 

八、企業該如何建構職場霸凌防治機制?打造零霸凌職場

當雇主接獲職場霸凌投訴時,往往會陷入兩難——一方面擔心處理不當被指控包庇,另一方面又害怕影響公司形象或引發訴訟。面對職安法霸凌專章要求的四項法定處理義務及高達 75 萬的鉅額罰鍰,企業導入外部勞動法專精之法律資源協助建立客觀公正的調查機制、修訂符合新法的內部規章,並對全體員工(尤其是主管)進行「合理管理權行使界線」的教育訓練,將是不可或缺的風險控管與合規措施。

 

宇恒法律事務所長期專注勞動法與職場爭議輔導,能協助企業從「預防、調查、改善」3 個實際層面全面應對職場霸凌:

📍制度設計與優化:幫助企業建立完整的申訴機制,並完善工作規則、工時排班、出勤管理、薪酬結構福利等層面的細則,防治職場霸凌的發生,萬一發生也能適法合規地處理。

📍主管與員工內部教育訓練:針對主管與員工開設定期課程,加強溝通技巧、用語界線與衝突管理,讓主管理解管理權限的合理邊界,避免言語和行為誤踩霸凌紅線,建立尊重與互信的職場文化,是預防與改善職場霸凌問題的重要一環。

📍設立第三方調查小組:依案件性質,結合法律、心理與護理專業組成不同團隊,提供企業來自外部的中立、客觀又專業的支持,確保調查過程公正可信,順利解決案件。

  • 律師+律師:事實釐清更深入、效率更高,適合高訴訟風險或爭議複雜的案件。

  • 律師+心理師:兼顧法律與心理支持,提升受訪配合度與信任感,適用於人際衝突與情緒壓力較高的情境。

  • 律師+護理師:熟悉產業現場、能作出即時紀錄與健康評估,適合涉及職安與工作壓力評估的案件。

宇恒團隊擁有多位專職勞動法律師,成員不僅有勞工局諮詢與授課經驗,而且持續跟進勞動法修法、函釋與判決趨勢,能為企業帶來貼近時下實務判決的法律建議。面對越來越多變的實務情境,我們也能提出從保守到積極的多元處理策略,做您最堅實的法律後盾。

 

我們以消除勞資雙方的爭議和對立為目標,也鼓勵企業透過制度改善與教育訓練,從根本建立防治文化,打造安全、公平、透明的零霸凌職場,讓資方與勞方走向共贏!

 

律師資訊

沈以軒律師

宇恒團隊

沈以軒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所長,率領 16 名專精勞動法之律師團隊,長年專責處理各類勞資爭議,規模領先業界。曾任臺北律師公會第 30 屆理事暨勞動法委員會主委,並獲勞動部遴選為第 1 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兼任多項勞政主管機關及專業機構委員,包括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暨口試委員、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陪同鑑定人、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專業督導、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專科律師審查委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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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

司法院判決書系統

《勞動部針對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113 年職場霸凌事件重啟行政調查報告》

《刑法》第 315-1 條

《通訊保障監察法》第 29 條第 3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刑法》第 309 條

《刑法》第 305 條

《民法》第 1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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